为贯彻宁波市物价局关于产权交易收费规定(甬价费〔2017〕46号)文件精神,降低企业成本,减轻企业负担,优化发展环境,根据文件中规定的交易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遵循“公平、公开、合法”原则,对本“中心”产权交易收费标准调整如下:
本收费标准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。
交易类型 | 收费标准 | |
资产转让 | 转让方按溢价额收取(溢价额=成交额-挂牌价) | 500万元(含)以下的,按2.0%收取 |
500万元以上-1000万元(含)的,按1.5%收取 | ||
1000万元以上-2500万元(含)的,按1.25%收取 | ||
2500万元以上-5000万元(含)的,按1%收取 | ||
5000万元以上-10000万元(含)的,按0.4%收取 | ||
10000万元以上的,按0.15%收取 | ||
受让方(按成交价收取) | 500万元(含)以下,按2.0%收取 | |
500万元以上-1000万元(含)的,按1.5%收取 | ||
1000万元以上-2500万元(含)的,按1.25%收取 | ||
2500万元以上-5000万元(含)的,按1%收取 | ||
5000万元以上-10000万元(含)的,按0.4%收取 | ||
10000万元以上的,按0.15%收取 | ||
1、转让未产生溢价的,转让方不收费 | ||
资产(经营权)出租 | 出租方 | 未产生溢价,不收费 |
若产生溢价,溢价部分按2.0%收取费用 | ||
承租方 | 租赁期2年(含)以下,按首年租金的1%收取;不足1年的按租赁合同总金额的1%收取 | |
租赁期2年-5年(含),按首年租金的1.5%收取 | ||
租赁5年以上,按首年租金的2%收取 | ||
1、首年租金按照挂牌成交价计算(不含免租期) | ||
注:1.本收费标准适用区属国企,试用期一年
2.特殊情况一事一议,并在合同中明确收费细则标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