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仑产权服务中心收费标准
来源:北仑产权专区
发布时间:2025-07-01 08:30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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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贯彻宁波市物价局关于产权交易收费规定(甬价费〔2017〕46号)文件精神,降低企业成本,减轻企业负担,优化发展环境,根据文件中规定的交易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遵循“公平、公开、合法”原则,对本“中心”产权交易收费标准调整如下:

本收费标准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。

交易类型

收费标准






资产转让
(房产、土地、设备、
车辆等)

转让方按溢价额收取(溢价额=成交额-挂牌价)

500万元(含)以下的,按2.0%收取











500万元以上-1000万元(含)的,按1.5%收取











1000万元以上-2500万元(含)的,按1.25%收取











2500万元以上-5000万元(含)的,按1%收取











5000万元以上-10000万元(含)的,按0.4%收取











10000万元以上的,按0.15%收取






受让方(按成交价收取)

500万元(含)以下,按2.0%收取











500万元以上-1000万元(含)的,按1.5%收取











1000万元以上-2500万元(含)的,按1.25%收取











2500万元以上-5000万元(含)的,按1%收取











5000万元以上-10000万元(含)的,按0.4%收取











10000万元以上的,按0.15%收取






1、转让未产生溢价的,转让方不收费
2、交易服务费金额按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取
3、受让方最低收费为2000元(不足2000元的,按2000元收取)
4、资产转让同一项目同一标的的转让方或受让方收费最高限额均为100万






资产(经营权)出租

出租方

未产生溢价,不收费











若产生溢价,溢价部分按2.0%收取费用
按总租赁期限内租金总额计算溢出价






承租方

租赁期2年(含)以下,按首年租金的1%收取;不足1年的按租赁合同总金额的1%收取











租赁期2年-5年(含),按首年租金的1.5%收取











租赁5年以上,按首年租金的2%收取






1、首年租金按照挂牌成交价计算(不含免租期)
2、承租方服务费收费最高限额15万元






注:1.本收费标准适用区属国企,试用期一年
2.特殊情况一事一议,并在合同中明确收费细则标准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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